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饒河投資興業,加快饒河縣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的通知》(黑政規〔2017〕2號)《雙鴨山市生產加工產業項目扶持辦法》(雙政規〔2018〕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適用范圍
政策適用于落戶饒河縣內的新上生產加工創稅型產業項目。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主營業務為生產制造、綠色食品加工、黑蜂產品加工、水產畜牧加工、山特產品加工以及其它資源生產利用加工項目,按合同約定投資建設、投產納稅且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500萬元的項目。單一的種養殖業、以倉儲為主的糧食經銷業、房地產開發、光伏及風電項目不在此扶持范圍內。
二、相關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招商引資落地企業項目用地選址、土地核準、用地手續辦理和審批等,設立專班和綠色通道快速辦理。
2.項目優先安排入駐饒河縣經濟開發區,在現有“七通一平”標準上,根據實際需求由招商部門幫助解決其他需要。
3.對涉及需要租賃土地或生產加工廠區的招商引資企業,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協調各鄉鎮或有關部門幫助租賃土地或加工廠區。
(二)財政政策
1.招商引資落地企業自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三年以企業在饒河縣納稅總額地方留成部分為標準,全部以招商項目獎勵方式用于支持企業發展;后兩年以企業在饒河縣納稅總額地方留成50%部分為標準,以招商項目獎勵方式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2.招商引資落地企業投資興建廠房、車間、庫房等固定資產,待廠房、車間、庫房等固定資產建成后,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
3.招商引資落地企業從俄羅斯進口原材料,在我縣進行精深加工后,并產生利稅,其所生產的產品需外運且達到500噸以上的,對其產品從饒河縣至周邊150公里范圍內火車站的汽車運費最高給予30%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
4.招商引資落地企業項目建成投產后,在饒河金融機構貸款用于本項目流動資金,給予企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0%貸款貼息補助,每年不超200萬元,期限不超3年。
5.招商引資落地企業,以租賃廠房形式從事生產經營并簽訂3年以上租賃合同的,履約期滿一年且每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按照廠房租賃費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不超3年。
(三)企業成長獎勵政策
1.對符合國家和省、市鼓勵支持政策的產業項目,縣政府責成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申報,全力支持招商引資企業發展,使企業在饒河同樣享受到國家、省、市對企業的扶持政策。
2.除省獎勵政策外,招商引資企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招商引資企業在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已上市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配發、增發、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再融資,且募集資金50%以上投資饒河縣的,按再融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四)人才政策
1.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產業項目或主要團隊人員,依據《雙鴨山市柔性引進人才實施辦法》(雙辦發〔2018〕21號),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和科研團隊。對來饒工作、簽訂3年以上合同,符合《雙鴨山市柔性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類人才,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每人每年給予20萬元生活補助;第二、三類人才,每人每年給予10萬元生活補助;第四、五類人才,每人每年給予5萬元生活補助(按“一事一議、一人一策”引進人才除外)。對引進的頂尖人才、團隊和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人一策”方式給予特殊支持。
2.人才共享政策。根據項目需求,對于博士、博士后、教授、高級研究員等作為共享客座人才,每年到饒河工作不少于45天開展科技研發,能夠取得階段性成果,經審核確認后,該科研成果能夠在饒河轉化落地且形成產業化,每年給予企業每人3萬元的人才補貼,補貼最多不超過15萬元。
(五)優惠政策認定
1.在縣財政設立產業發展獎勵專項資金,用于兌現招商引資獎勵,資金來源于同級財政撥款。
2.符合饒河縣產業項目發展規劃,項目建成后,由縣政府牽頭,經濟合作交流中心配合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投資額度進行實地評審,招商引資企業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現場評估確認,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準兌現優惠政策獎勵。
(六)一事一議制
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產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就業和財政貢獻大、產業拉動力強、新業態新模式等項目,“龍廣合作”及“雙佛合作”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三、附則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必須是縣委、縣政府允許和鼓勵發展的,涉及限制和禁止類及不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協議的企業和項目,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企業當年有嚴重侵權、涉稅犯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環保污染事件、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三)本政策條款歸縣經濟合作交流中心負責解釋。
(四)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國家、省出臺新規,則按新規定執行。